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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准确性   
   
[2007-8-28]  发布人: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不断完善,社会法制不断建立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步认识与提高,对质监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使执法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对一些狡猾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深深并准确的打击,使他们在法律面前感到威慑,心服口服。

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无误的打击犯罪分子,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案件。我认为犯罪分子违法必然带来法律责任和相应惩罚,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同样是要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的。在实践中往往碰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准确性问题,究竟如何去认识它们,去正确掌握好尺度呢?笔者就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证据确凿是质监行政处罚准确性的基础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的主张和决定,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核心又是以事实为根据,所以要想在办案中作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就要求办案人员从以下三点做起:

1、强化相关证据链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若要办成铁案,就必须有充足证据支持,形成一个证据链,如果证据不充分,案件前后不能互相印证,相互支持,该案件经不起检查和诉讼。如判定产品不合格就必须有检验(定)报告,执法人员凭肉眼观查,拿尺子测量等方法,判定出的结果都是无效结果;认定假冒产品最好有正规厂家的鉴定证明;计算处罚金额紧凭调查笔录相对人的口述内容,也不严密,应复印相关账册,作为依据,该案才经得起推敲。

2、实践证明,事实是客观存在又是纷繁复杂的,在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作出决定时,只有经过艰苦细致的访问查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确认的事实是真象而不是假象,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我们在查处一起经销无生产许查证的案件中,开始办案人员偏听偏信,贪图省事,没能深入现场,调查取证,以被检查单位接待人提供的数据作为立案的依据,尽管处罚很低,也未能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尔后,为准确办案,撤销原尚未执行案件,重新组织人员查库存,查帐目,几上几下扫复查证,核实后进行了处理,尽管第二次的处罚较第一次的处罚幅度加重了很多,但行政相对人(某公司经理,打假办成员)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心服口服,自觉缴纳罚款,所以我们办案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严格区分违法与否的界线,而不是以主观想象、推测和查无实据的设想、议论作为根据,更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作为处罚的根据。

3、以技术为手段是质监行政执法不同其他部门的独有的特点,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假冒伪劣产(商)品的判定不是凭感观,更不是靠印象,而应是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不同产品采用相应的标准,运用严格的、科学的、权威的检测数据作为定案处罚的“铁证”,以此来奠定案件准确性的基础。

二、正确适用法律是质监行政处罚准确性的关键

法律适用有着其严格的规则,不论是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法律适用方法是对法律适用思维判断规律的总结和提炼,包含着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选择、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解释的运用、法律推理和竞合处理等内容,能够为法律适用活动提供客观的合理路径。但在行政执法领域,部分执法人员仅简单地将违法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比对,机械地对号入座,忽略了法律适用规则的要求和运用,目光未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来回穿梭,造成了法律适用的错误。

法律的适用是行政机关依法裁量决定行政处罚的活动,也是行政处罚的准确性的关键所在,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定性;二是法律、法规的适用。定性是行政处罚的前提,适用法律、法规又是定性的归属,定性不准就谈不上适用法律的准确,有时定性虽然准确,但适用法律不当,同样会造成错案;三是违法所得的计算是质监行政处罚准确又一重要环节,也是案件成败与否的关键。实践中违法所得的非法收入的情况,千差万别,而准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关键又在于正确全面理解违法的内涵和外延。根据行政法的原理,具体行政行为有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之分,而质监处罚计算又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据此,国家质监局早在一九九0年就规定严格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明确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

1)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

2)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

3)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应以违法事实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得随意推算或估算该怎么计算就怎么计算,是多少就应该罚多少,超出或低于法定幅度都是不能成立的,甚至可以说超出或低于法定幅度计算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三、程序合法是质监行政处罚准确性的保障

质监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享有广泛的权力。《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上述法律规范虽然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但其体现的基本法律精神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本保证。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何为“法定程序”?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就其定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定程序的依据角度看,这里的“法”仅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法理、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不应成为法定程序的依据。从分类的角度看,行政程序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又分为法定程序和任意程序。法定程序单指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的行政程序,而任意程序是指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行规定的行为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属于法定程序,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延长查封、扣押等报批程序则属于任意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违反任意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并不区分“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在执法实践中,有的部门将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的法定程序视为“外部程序”,而将不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的程序视为“内部程序”。如立案审批程序、强制措施审批程序等,进而将“内部程序”排除在复议审查范围之外。笔者认为,所谓“内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如行政机关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进行内部人事安排,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所遵循的程序,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则属于外部程序。将实施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再区分“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既缺乏法律根据,也缺乏理论根据。我们只有严格执法程序办案,才能保障处罚的准确性。保证各种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和齐全,首先质监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等执法文书之中,所以案件处罚的准确与否也同样取决于种类执法文书的质量,其次,各类执法文书的审查手续齐全,又可避免办案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每次执法文书的执法规范、齐全也是今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最好见证。

 我们应自觉接受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约束。在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是“自己找自己的麻烦”,这是完全错误的。之所以有类似的想法是因为他们不想受法律的约束,存在着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错误思想,而这些想法也恰恰是冤、假、错案的温床。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在追究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同时,自身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受法律约束,这样不断体现了社会主义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先进性,而且也是案件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障。
 

(尚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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