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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212953 42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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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监督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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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页 >>> 办事指南
 

质量管理办事指南

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报中国名牌产品  

三、办理依据: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纳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符合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 

五、办理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拥有自主商标;

(二)已经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质量水平、技术发展水平、用户满意度在全国同行位居先进行列

六、需提供的资料:
《中国名牌产品申报表》(一式6份)。
七、办事程序:
(一)填表:
请在本网站下载 《中国名牌产品申报表》 按要求进行填报。
(二)审查:
 市质监局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报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签署审批意见后,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三)评审发证:
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产品评价标准由相应专业委员会组织评价;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初审通过名单;
3、将初审名单在媒体上公示;
4、经公示后无异议,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在9月"质量月"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颁奖牌和奖状。
八、有效期限:
《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3年,到期需重新申报。
九、办理时限:
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十、联系方式: 0710-4223101

湖北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指南

一、理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湖北省名牌产品
三、办理依据:
《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纳入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范围、符合基本条件的产品生产企业。
五、办理条件:

(一)在省、市工商注册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总部及生产

企业在湖北省内;
(二)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需通过ISO9000认证;农业产品需

有经营实体;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质量水平、技术发

展水平、用户满意度在全省同行位居前列。
六、需提供的资料:
《湖北名牌产品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
七、办事程序:
(一)填表:
请在 《湖北名牌产品认定申报表》 按要求进行填报;
(二)审查:
宜城市质监局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三)评审发证:
1、宜城市质监局审查同意后,由申报企业送襄樊市局质量管理科签署审批意见后,报省名牌

战略推进委员会;
2、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出初审通过名单;
3、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初审名单在媒体上公示;
4、经公示后无异议,由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在9月“质量月”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布,

并颁奖牌和奖状。
八、有效期限:
“湖北省名牌产品”有效期3年,到期需重新办理复评手续更换证书。
九、办理时限:
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十、联系方式: 0710-4223101

国家强制性产品( 3C)认证办事指南

一、申报条件

二、凡符合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 2001年第33号公

告中《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生产者、销售商和进口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三、具体申请认证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可向经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网上申请(可在国家认监委网上查询),直接在网上填表,或者从网上将表格下载后,填表直接报认证机构。
2、受理申请:即认证机构接受申请后,指定申请单位将生产的样机(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做型式试验。
3、样机准备:企业按照认证规则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标准要求制作样机后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做型式试验。
4、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将型式试验结果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评价,并向申请单位通报进厂检查时间信息。
5、初始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根据样机合格信息派出检查组对申请认证单位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以上两项符合要求后颁发认证证书。
7、获证后的监督: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一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保证证书的持续有效。

8、联系方式:0710-422310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办事指南

一、 办理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 办理职责

依法对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之后的监

督检查情况通报、发布监督检查质量状况公告、严重质量问题的曝光、企业的整改、整改后的复查和对产品不合格企业的处理等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4、《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后处理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及企业。
五、办理程序
㈠ 通报、公告
监督检查完成后,办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进行通报、公告、曝光。
㈡ 报告登记、转办
1、办理部门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清点、整理并登记汇总。

2、填写“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督办通知单”,转稽查分局处理。

㈢ 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

1.负责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由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含企业整改、复查现场验收、复查检验)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 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提出整改复查申请,同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 负责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出整改复查检验任务书,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验收组安排复查现场验收和复查检验。

4. 质检机构收到整改复查检验任务书后,按有关规定对复查产品检验,检验完毕,出具检验

报告报负责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 负责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复查现场验收情况和复查检验结果,及时作出复

查结论,将复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被复查企业。对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一般为二个月),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 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一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真

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办理部门。

7.对不认真整改、逾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负责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强

制性复查。

8、对拒绝检查、拒绝整改、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依法查处。

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七、联系方式: 0710-422310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事指南

•  办理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职责:
依法组织实施对生产、流通领域,仓储环节,建筑工地使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四、监督抽查形式

1.监督抽查: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进行的检查。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突击性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按照确定的定期检查计划、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抽查。
3、日常监督检查:对日常执法发现的、举报投诉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直接实施的检查。
五、工作程序:
㈠ 监督检查计划下达:
1、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年初由办理部门根据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的意见,统一审核并报省

局批准后执行。
2、监督抽查:办理部门以文件形式按季度下达监督抽查计划,并由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抽查

任务。
㈡ 抽样与检验
1.承检单位接到办理部门抽查通知后,即到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实施抽

样。抽样人员必须 2人以上,并

手持抽查通知、本人工作证和抽样单。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

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 "宜城市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单",经受

检企业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或受检企业

表示自送的抽样样品,受检企业应在抽样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质检机构制定的地点(注:期限可扣除

法定节假日,以下同)。
2.承检单位对抽样产品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受检产品的现行标准

中的重要项目进行检验。
3.检验结束,承检单位在将抽样产品不合格情况向办理部门快报的同时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通知书 "的形式通知受检企业,并做好不合格报告单的反馈工作。
4.承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抽查汇总材料。并将“检验报告”送交

受检单位。
㈢ 监督抽查结果
1、办理部门对“检验报告”审定、汇总、统计。
2、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经销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商品销售,

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商。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

议,可以自收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办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

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改判或维持原判)。如仍有异议,

可向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诉。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凡是对产品的定期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费用,均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有关文件规定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拨付,不得向企业收取。日常监督检

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八、联系方式:0710-422310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办事指南

一、 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
1)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8) 符合各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证书。
五、实施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六、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表见 附件1 )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 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七、联系方式:0710-422310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办事指南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

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格式文本 附件1 、示范文本见 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六、联系方式:0710-4223101

国家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办事指南

一、 办理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职责:
对本市属于免检产品范围的生产企业,提供有关国家免检政策的咨询。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3.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四、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公布的当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类别的目录范围
2、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4、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5、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6、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五、办理程序:

㈠ 办理部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公布的当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类别的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

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后,及时通知本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
㈡ 办理对象领取 《产品质量免检申请表》 ,准备申请资料。
㈢ 办理对象将申请资料交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处。(地址:

武昌东湖路特 1号)
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七、联系方式:0710-4223101

产品质量检验业务办事须知

一、宜城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授权的产品检验范围内,承担对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并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的委托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按物价部门核发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费。
二、检验业务由市质检所业务室统一受理,经受理的业务由业务室开出缴款通知书到建行桃园办缴款,并由其开出收费发票,第二联(回执)交回业务室。
三、监督检验由市质检所业务室派人持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文件到生产(销售)现场抽样。
四、委托检验由委托方与市质检所业务室协商一致后填写“委托书”,决定抽样或送样。检验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委托方在委托书上签字认可。
五、不予受理范围
(一)产品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的;
(二)没有相应检验依据的;
(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六、属产品质量鉴定性质的,由我局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确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七、凡监督、仲裁检验,检验依据应为产品标识示的标准,或合同书规定的标准以及其他方式的技术要求,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在当地质监局备案后方有效。
八、申请者或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或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所提出。
九、在一般情况下检验周期为:监督检验15个工作日,委托检验10个工作日,加急检验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如产品标准对试验周期有明确规定)除外。
十、企业凭抽样单(或委托单)和缴费发票到业务室领取检验报告和办理退样手续。
十一、受理单位: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二联系电话:0710-4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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